焦阳代理律师: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2009/03/25]

律师焦阳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属于法定要式,而且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许可具有直接性。使用权人获得的授权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否则使用人根本无法获得作品对应的使用权。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专家简介:
       焦阳,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家,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为“万方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案”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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