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09/03/06
刘良恒/文
继08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数百余名硕士博士共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数据)对其论文侵权一案后,日前,又有482名硕士博士因同一原因将万方数据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482名硕士、博士诉称,他们的学位论文为独立创作完成,至今未公开发表,应合法享有全部著作权。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撰写的学位论文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482名硕士、博士要求万方数据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公证费用支出总额在350余万元。9月22日8时50分,朝阳法院第44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一直受到业内关注,版权规范经营及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标准亟需完善。出版行业知名期刊《出版广角》编辑部副主任朱璐表示:“电子数据库面临的版权问题这不仅关乎版权人利益,也涉及到整个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万方数据遭遇的大规模诉讼,不仅反映了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觉醒,也暗示着我国数字出版行业急需解决制约向纵深发展的版权问题。各方必须本着利于繁荣学术文化,利于行业发展的原则,从整体上寻求解决方案。”
庭辩焦点
2008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第一批284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的侵权案,其中234人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分别获得2300元至33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胜诉率达到8成。在已经宣判的这些案件中,海淀法院认定万方公司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是在未经授权或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使用了论文,而仅有当硕博士已经授权给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学校又将该论文的相关著作权最终转授给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法院才认为是属于合法授权途径,不存在权利瑕疵。
原告、被告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针对硕士博士是不是其学位论文的作者、万方数据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是否出于公益目的进行了火药味儿十足的辩论。根据北京市法院网发布的涉及万方数据的系列民事审判书,记者发现全案的辩论关键点是万方数据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使用是不是出于公益性的需要。原告认为万方数据制作其学位论文的电子版本并出售给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单位图书馆,已侵犯了其对学位论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被告万方数据对此辩称:学位论文作为文字作品具有其特殊性,因作者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均曾接受多方支持和帮助,因此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万方数据受中科信研究所(全称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亦是万方数据的控股股东)的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实则属于履行国家赋予中科信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社会公众并非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万方数据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系为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而且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而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因此万方数据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促进国家科技事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公益性目的。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位论文文字作品有其特殊性,硕士博士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虽然曾接受其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导师等多方的支持和帮助,但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而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万方数据也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学位论文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原告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海淀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对其学位论文享有著作权。万方数据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而且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万方数据的行为也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海淀法院认为万方数据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复制、汇编和网络传播,应取得相关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履行国家赋予中科信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海淀法院认为万方数据与中科信研究所签订协议后将中信研究所提供的学位论文复制、加工、汇编为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尽管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但万方公司系采取出售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海淀法院结合学位论文数据库宣传资料所载内容,认为万方数据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是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
万方数据针对原告指控的三项主要抗辩均没有被法院采信,也就是说,对于万方数据复制、汇编和网络传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行为的性质,司法当局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很明确地认定为属于侵权行为。法院根据万方数据使用硕士博士的论文是否获得授权以及获得授权是否具有瑕疵,作出了赔偿财产损失、公开道歉、停止侵权的相关判决。至于赔偿的数额,法院参考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万方数据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判定万方数据赔偿每位作者2300元至3300元的数额。
“幕后推手”
2008年4月15日, 万方数据发布了与中华医学会合作推出的“中华医学会数字化期刊系统”。在发布会上,万方数据相关人士就万方数据被清华、北大等高校的500余名博士和硕士起诉侵权案件作出了回应,称这是竞争对手恶意诋毁,幕后指使。该人士的回应并非空穴来风,他的言论的根据在于“一封很多硕士和博士都曾收到的邮件”。
黄晓辰(化名)是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博士研究生,今年2月底他曾收到一封来自中国知网(www.cnki.net)编辑李某的邮件。李某在信中说黄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万方数据收入数据库,希望他与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李孝霖联系,授权该律师起诉万方数据。记者在采访黄晓辰的过程中,其同宿舍的李姓同学也表示曾经收到相同邮件。彼时黄同学和李同学正忙于撰写博士毕业论文和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并没有重视此事,后来通过京城媒体了解到万方数据被数百硕博集体起诉才明白此邮件事关重大。他们表示,如果此次482名硕士博士的诉讼请求再次得到北京法院的支持,他们也会考虑起诉万方数据。早在万方数据表态之前,互联网上就已经在流传该邮件。2008年3月26日,一位网名叫“内含子”的网友在新语丝读者网(www.xys-reader.org)的个人主页上公布了他收到的邮件。
×××老师:
您好!
我是清华大学中国知网cnki的编辑李×,给您致函是由于您博士毕业论文《××××××××××××的研究》被侵权一事。
不知您是否已了解此情况,前不久,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六博士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案(详见2007年12月23日《法制日报》第三版)。此案代理律师事务所通过调查发现:自2001年以来,被告万方公司在既无国家批准的出版资质、又不经广大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从其控股股东——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处拿到上百万篇博硕士学位论文,扫描制成所谓《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非法销售,每年的不法收入高达数千万元。显而易见,这不是一种偶然、无意的一般侵权行为。此案在《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法律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面对法院的严正判决,被告并没有停止这种大规模的侵权活动而且在2008年还要继续制作销售新的博硕士论文十几万篇。
为此,代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我单位联系到更多的作者主张其权益。整个取证、出庭、诉讼的全过程均将由律师事务所代理,不用您亲自出庭,且无论胜诉与否您均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如胜诉,可按每千字200元的标准为您支付赔偿,如败诉,您也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您作为学位论文作品的著作权人,此事必须征得您的同意和授权。最后,我们真心希望您能加入到维权的行列中。
相关事宜可咨询我单位或律师事务所
中国知网
李× 清华大学华业大厦1515室 邮编:100084
电话 010-62××××18转8899 手机 137××××1244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李孝霖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6层
邮编 100101
电话 139××××2905 84××××00-8088
中国知网是万方数据在国内数字出版领域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由其工作人员出面,邀请当事人参与对万方数据的诉讼,似乎让人对其动机不得其解。万方数据的相关人士在公开场合称其被诉是竞争对手恶意诋毁,也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是在影射中国知网。中国知网似乎也并不想回避它在万方数据屡次被诉事件中的推动作用。记者根据“内含子”网友公布的联系电话于2008年9月21日与李某取得联系。当被问到是否以中国知网工作人员的身份给京城高校的硕士博士发送邮件时,对方并不否认。不过,当记者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时,对方显得有些不耐烦,他告诉记者:“相关诉讼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你可以和本案代理律师李孝霖取得联系,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咨询,我对此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不清楚。”
“内含子”网友在公布邮件之后,也表达这样的疑惑:“用百度搜索一下,发现六博士诉万方似乎确有其事。再去中国知网CNKI看一下,它也在卖论文——收费下载。搜索一下,我的论文赫然也在其中。这不是有点……真让人摸不着头脑。我这法盲实在弄不清万方和知网的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
《北京晨报》的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李某。李某向该报记者表示,信件确实是他发出的。针对该报记者提出的“作为万方竞争对手的一名员工,来参与发送上述信件是否合适”的疑问,李某表示,“是在为著作权人维护权利,没有感到不合适。” 针对记者提出的“知网是否有同类侵权行为,如何处理著作权稿费”的问题,李某表示,“如果有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论文被知网使用,可以把自己的姓名、毕业证号以及论文名称发到一个指定的邮箱里,知网在核实后,会发放稿费。”
中国知网的系列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的宣传资料显示,这两个数据库产品收录了1999年至今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的全部博士学位论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记者的同门、博士研究生宋宇祚(化名)告诉记者,他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中国知网无偿收录了近4年。他表示曾授权学校使用学位论文,但是并没有授权中国知网使用其学位论文。他认为即使中国知网和学校达成了协议,他也应该从中国知网得到财产上的收益。李某对《北京晨报》的答复似乎表明中国知网认为电子数据库可以先使用后发放稿费,而且前提是作者主动提出权利要求。
版权难题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兴起,数字出版也顺应时势,破土而出。电子数据库的出现,对于知识的传播、学术的繁荣、信息的交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师生、科研人员来说,电子数据库能够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量的信息,从而节约纸质媒介时代查阅、检索、收集、整理资料所需要耗费的大量人力和物力。
2008年9月23召开的2008中国互联网大会宣布截止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几乎每5个人中就有1位网民。在中国网民结构中,学生用户仍是第一群体,占到网民总数的近两成,其次为IT行业用户。数据显示,网民整体教育程度较高,本科、大专比例超过六成。近年来,中国国民的阅读率不断下降,但是线上活动的时间在不断增加,国民的阅读习惯逐渐从纸质媒介转向电子阅读。中国网民的数量和结构、国民阅读习惯的变化等因素使得数据出版的市场前景普遍被看好。据资料显示,万方数据2007年的营收达1.5亿,这个数字足以显示刚刚起步的数字出版行业的市场潜力有多大。
数字出版行业尽管前景可观,但目前依然有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比如版权、技术、市场等难题,其中又以版权问题为最。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版权问题,数字出版整个行业都会面临很大的发展风险,因为厂商随时都可能面临类似于万方数据目前正在应对的大规模集体诉讼。电子数据库在我国从产生、兴起,到形成目前以万方数据、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为龙头企业的行业集群,始终伴随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并且官司不断、麻烦多多。数字出版的其他领域,同样也面临着版权方面的问题。数据开发商在收集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都未能处理好这些问题。数据开发商因此与书稿、论文作者对簿公堂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
2000年,国内最早的电子数据库厂商重庆维普资讯被全国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以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为由告上法庭。
2003年,著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郑成思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
2004年,著名律师徐家力起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称其所出版的电子数据库侵犯了自身一些文章的著作权。
2005年11月,河北省32名作者向石家庄市版权局投诉中国知网,称该网站侵犯著作权。
2007年,自由撰稿人李昌奎状告超星数字图书馆侵犯其数部作品的著作权。
2007年11月底,6名博士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2007年,社科院研究员吴锐领衔的400位学者状告超星数字图书馆及其关联企业盗版。2008年4月,500余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
2008年9月,480名硕博士起诉万方数据侵犯其著作权。
这些案件除最后一例尚在审理过程中以外,均以数字出版方被判侵权而告终。这次“万方事件”可以说是数据开发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缺失方面遭遇的一次“井喷”。
万方数据的相关人士曾对媒体表示:“版权纠纷一直是数字化图书馆行业的面临的一个头疼的问题,很多业内公司也曾遭到诉讼。这次被诉只是公司上次在海淀区法院被起诉的延续,万方数据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态度是肯定的,但由于某些原因,使这个行业发展普遍比较畸形,连续几次被起诉势必对这个行业形成打击。”
原告方代理律师李孝霖说:“因为国内数字图书馆许多都存在侵权问题,所以一告就输。”
数字出版行业现今所面临的困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数据开发商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在没有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作者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数字化。很多开发商都表示确实存在难言之隐:全国的期刊文章、学位论文每年都以几十万计的速度增加,数据开放商的版权意识不管如何强烈,有时候也是有心无力,因为仅凭相关部门有限的人手不可能获得所有作者的授权。《出版广角》编辑部副主编朱璐也对记者表示:“这个问题是由行业的特征造成的,如果要求电子数据库开放商跟作者以一对一的方式解决授权问题,那绝对难以实现。”其次是作者的维权代价过高,以致于纵容了电子数据库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很多作者表示,即使知道数据开发商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他们也不愿意耗费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侵权的成本很低,维权的成本过高。有时候即使你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财和精力。作者‘集体无意识’的纵容导致了现今数字出版领域版权问题的积重难返。”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资深律师段建国说。
万方数据市场总监张秀梅说:“万方数据案件已经到了决定这个行业还让不让干的问题了。万方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给予著作权稿酬,但如果赔偿数额足以使万方破产,那中国这个产业的其他同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本来底子就薄,起步晚的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其发展可能就会因这次的诉讼而发生倒退。著作权的确是为了保护创新,但如果共享不足保护过度,文明难以传承传播,创新也将受限。”
版权难题不仅牵涉到数字出版商、期刊杂志社、学位授予单位和作者等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更为可怕地的是,数字出版商之间甚至还可能利用版权作为向对手发起进攻的手段。据《软件世界》报道,2000年发生的2000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诉重庆维普案其实并非简单的侵权案件,它有着复杂的竞争背景,,涉及到维普公司与另一家知名期刊数据库厂商之间的“恩恩怨怨”。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软件世界》记者:“ 对重庆维普的起诉,,这家数据库厂商才是多家编辑部背后的推动者。”而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位业内人士还说“ 重庆维普以牙还牙地鼓动一批期刊论文的原作者起诉了该数据库厂商,也造成了另一件业界轰动的著作权案”。而在本次“万方事件”中,万方数据相关人士不点名批评竞争对手是其屡次被诉事件的“幕后推手”;中国知网的工作人员广发邮件邀请硕士博士参与对万方数据的侵权诉讼。这些事件是巧合还是精心安排的局,让人怵目惊心。如果真如媒体界猜测的那样,那么电子数据库开发商面临的版权难题就已经不是维护作者的利益那么简单了,可能还牵涉数字出版从业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
解决之道
电子数据库尽管在著作权方面存在巨大的障碍和风险,但是作为顺应时代信息化潮流的产物,其发展壮大肯定是势在必行的。电子数据库的存在有利于知识的传播,是社会成员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的便捷手段;社会成员著作权的保护符合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鼓励创新、促进学术繁荣亦是必然的选择。电子数据库所遭遇的版权难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平衡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既不能偏袒电子数据库,而放任其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也不能过度保护作者,使得知识的分享与传播搁浅。
目前国内的电子数据库产品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期刊全文数据库。这类数据库是把传统纸媒介期刊的内容通过扫描的方式制作成CAJ或者PDF格式的文件,连期刊编辑部的版式设计也不曾作出改变。另一类是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家单位获取学位论文的方式不尽相同,万方数据从其控股股东中信研究所获得大量的论文,而中国知网则是通过与各学位授予单位签订协议或者作者投稿的方式获得学位论文的拷贝。
最早制作期刊全文数据库的重庆维普资讯在既没有与期刊杂志社、编辑部签订协议也没有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期刊的内容进行数字化。它在2000年遭遇的大规模诉讼使其损失惨重。其竞争对手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则主要是通过与期刊编辑部订立协议的方式获得在网络上传播期刊内容的权利。《出版广角》编辑部副主任朱璐告诉记者:“现在作者向期刊投稿或者期刊编辑向作者约稿,所付稿酬就已经包括了授权电子数据库使用的收益。期刊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是作者同意在期刊上上发表其文章,也就附带同意期刊授权电子数据库使用。很多杂志、期刊都会在其版权页声明这点。”《广西大学学报》编辑部就明确表示:“我刊现已经与有关电子数据库合作,将作者论文交与‘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不再另行发放。作者如不同意将文章入编,投稿时敬请说明。”至于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数据库开发商目前规避风险的方式是与学位授予单位签约。万方数据公司市场总监张秀梅表示,其学位论文的数字化授权都是万方数据代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同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
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尽管数据库开发商乐意与期刊编辑部、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合作的方式取得数字化授权,它们要面对的将是数以千计的期刊编辑部和数以百计的学位授予单位。数据开发商要一一获得这些单位的授权并通过密切的联系维护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大致法律框架,为我们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原则。但是法律不可能对经济领域的任何问题都提供精确的解决方案。电子数据库所面临的版权问题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靠制度创新、观念创新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解决数字出版行业面临的版权难题,可行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建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数据库开发商如果只需要和文字作品的集体保护组织谈判,相应的用于获得文字作品数字化授权的社会成本就会大大降价,数据库开放商也就能将精力集中于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这两个领域。
但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并不理想。管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从2000年5月开始筹备,至今尚未成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只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代表著作权人行驶权利,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局文件规定暂行保护除音乐作品以外的文字作品职责的机构)即使取得了一些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能取得数以十万计的文字作品作者的授权,当然也就不能满足电子数据库的海量著作权许可需要。
除了建立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另一个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国家版权贸易基地”。
2007年10月31日,国内唯一个“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挂牌成立。基地致力于为版权作品的交易使用搭建平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合法、高效、便捷的授权途径。国家版权局在批复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的复函中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
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在没有更合适的制度出现之前,或许这是现阶段最务实最明智的选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资料:
1. 苏秦、谢金海,论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 No.4
2. 李欣,期刊数据库著作权第一案,软件世界,2003年7月
3. 北京市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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